第一条 建立和实施对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院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评估的目的在于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和督促教师潜心钻研业务,倾心投入教学,为聘任、晋升和奖惩提供依据,进而发现和培养教学带头人和教学骨干。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我系从事体育教学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 评估指标主要看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文件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采用专家评审和学生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打分,累计总分。其权重分别为专家评审组占60%,学生评议占40%,并依据综合得分评定出评估对象的等级:80分以上为优良(按高分到低分从优良者中评出60%的优秀);60-79分为合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1、由教师向本系提出申请,由系研究确定评估时间和程序,提前两周通知本人送交有关教学文件。
2、本系组织同行专家和领导集体听课、打分。给评估对象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全部材料本系存档。
3、教师授课质量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任课教师每两年须进行一次授课质量评估。当年要申报晋职、评奖的教师优先安排评估。
第八条 实行教师授课质量评估,是对教师在教学业绩中的考核与承认,其激励与制约措施如下:
1、参加学院各种”评优评先”的教师,必须是授课质量评估达优秀者;
2、年终考核定性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必须是授课质量评估达优秀者;
3、凡在本年度须申报晋职的教师,必须申报教师授课质量评估且达优良者;
4、如授课质量评估在60-80分之间,第1次亮“黄牌”,第2次应减少50%工作量;若低于60分,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次年不再安排任课工作。
5、评定结果为优良者在二年内有效,并与聘任、晋升和奖惩挂钩。若在有效期内出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情况者,要作相应处理。
6、对需争取更好等级或取消其评定结果的教师,应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