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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8太阳集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
日期:2020-03-24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9728太阳集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一稿多投或抄袭本人已发表的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第五条 科研规划处通过专用信箱和电子邮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学风不正、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科研规划处收到举报材料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决定受理,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向举报人反馈书面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重新进入正式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组人数为不低于3人的单数,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3,必要时,可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监督调查过程。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回避参加调查。

第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不同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到学术委员会。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解聘或开除;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申诉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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