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河南省教育财务相关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9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各单位(学校):

为充实完善省级教育财务相关专家库,向全国教育经费监管专家库遴选推荐专家,经研究,决定开展河南省教育财务相关专

家库人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职责

(一)全国教育经费监管专家职责

1、服从教育部经费监管中心的安排,参与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经费监管工作。

2、开展自主调研工作,跟踪了解片区内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直接向教育部经费监管中心提出意见

建议。

(二)省级专家职责

1、参与中央和省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事项。参与财务处承担的预算管理、内部审计、后勤

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督查检查、评价评审等事项。

2、接受省教育厅安排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安排,为全省教育财务管理提供智力支撑。自主开展调研,跟踪了解所在区域或单位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向省教育厅财务处提出意见建议。

二、推荐范围和数量

(一)专家库分类

1、财务类专家

主要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教育、教育经费统计等 7 类财务专家构成。

2、非财务类专家

主要由审计类、规划类、项目建设类、信息技术类、后勤管理类、资产管理类、人事薪酬类等 7 类专家构成。

(二)专家名额分配

1、专家应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中产生。

2、各省辖市推荐财务类专家不超过 7 人,非财务类专家不超 7 人;省直管县(市)推荐财务类专家不超过 3 人,非财务类

1 人。省辖市应至少推荐 1 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科长或副科长。双一流高校推荐财务类专家不超过 4 人,非财务类专家

超过 3 人;其他本科高校推荐财务类专家不超过 3 人,非财务类专家不超过 2 人;专科学校、厅直单位(学校)不超过 2 人。

3、以下几类专家不占用名额:一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现职、退居二线或已退休的分管财务领导和财务科长。二是省以上(含

级)会计高端人才(含后备)。

三、专家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

录。

3、熟练掌握专家分类领域内有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

4、具有相关领域内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使用熟练。

6、年龄不超过 63 周岁(1958 年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

7、对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贡献、享有一定声誉的,经审核后也可聘用为专家。

四、推荐流程

各单位须登录专家管理系统(/index.html)填报推荐专家人选,市县登录用户名为各市级单位行政区划代码,其他

位(学校)登录用户名另行通知,初始密码为 123456。操作流程如下:

1、登录成功后,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专家录入,或向下级区域或单位开通账号、分配上报名额;

2、对于上报专家,审核进入本级专家库;

3、在本级专家库中,根据上级要求,将合格专家上报到上级专家库;

4、将已上报专家导出的表格加盖公章,扫描成 PDF 文档作为附件上传,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提交截止日期:2021 3

30 日。

五、遴选及管理

1、省教育厅财务处将对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形成省级教育财务相关专家库,并从中遴选推荐全国教育经费监管专家。对入选

省级专家库的向所在单位复函。对推荐并通过遴选进入教育部教育经费监管专家库的,将由教育部经费监管中心、省教育厅财务处

分别复函。

2、入库专家实行三年聘期制。聘期内如有信息变动,应及时报告省教育厅财务处。

3、建立专家定期培训制度。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入库专家的培训和管理,专家也应增强领先意识,加强业务自学,不断提升业务

能力和水平。

4、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定期对专家参与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寄送专家所在单位。对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及三次以上连

续邀请未参加工作的专家予以清退。每年对参加工作且表现良好的专家寄送感谢信。聘请结束后,对参加工作且表现良好的专家出

具相关证明材料。

5、省教育厅将筹建教育财务相关专家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专家进行信息化管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蔡青,0371-69691859

技术支持:吕老师 13592233771

                          2021 3 24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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