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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学工作积极性,明确教学责任,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本校正式在编在岗教学人员及签约教师,分助教(含见习期)、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岗位级别以学校聘任为准。
二、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一)计算周期
教学工作量以学年为计算周期,每学年初核定实际教学周数。
(二)基本教学工作量
1.专任教师
基本教学工作量=周均10课时×实际教学周数。
其中,实际教学周数包括每学年合计为四周的复习周和考试周,按周平均工作量计算。专任教师原则上每周不超18课时。
2.兼课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及相应职称的院部主任、书记应当兼课,不设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周兼课不超4课时。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及相应职称的院部副主任、副书记、办公室主任、专干应当兼课,以周均2课时为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周兼课不超6课时。
(3)各处室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相应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必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及兼课院部同意,不设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周兼课不超4课时。
(三)标准班及班级系数
每60人为一个标准班,不足60人的班按一个标准班计算,系数为1;60人至100人,班级系数为1.2;100人以上,班级系数为1.4。
(四)指导实习
校内停课集中指导学生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按每周10课时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计算;校外指导、检查学生实习,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
超课时津贴是在完成学校核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之外另行发放的课时津贴,标准如下:
级别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含见习期) |
标准 (元/课时) |
60 |
50 |
40 |
30 |
超课时津贴每学年核算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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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