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依据设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信息汇总分析方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是实施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的主体。绩效监控以省级部门(单位)自主监控为主,省财政厅重点监控为辅。
第四条 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的对象是省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绩效监控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级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审核省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结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绩效监控;对存在问题、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予以纠正,必要时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二)省级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监控,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监控;负责本部门绩效监控信息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第二章 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六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预期产出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算资金计划产生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
(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相关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调整情况等。
(三)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及实际支出情况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政策落实制定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情况;外部环境、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绩效监控的实施
第七条 绩效监控的实施主要包括收集资料信息、汇总分析数据、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撰写绩效监控报告等程序。
(一)收集资料信息。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要以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对照绩效监控内容收集资料信息,可根据需要对收集内容进行必要的扩展,收集的资料信息尽可能进行量化处理。资料信息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和工作任务落实的前期准备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
2.为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制定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3.项目和任务工作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相关的重要合同实际执行情况;
4.外部环境、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是否有必要的调整项目方案和任务工作计划;
5.预算资金拨付、分配下达及实际支出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相关情况;
6.预算资金执行已取得的产出指标情况;
7.预算资金执行已实现的效果指标情况。
(二)汇总分析数据。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要在核实确保收集的资料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汇总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结论及趋势,研究存在的问题,确定纠正整改措施。数据分析可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在汇总分析绩效监控数据的基础上,将绩效监控情况填入《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见附件)。
(四)撰写绩效监控报告。省级部门在汇总本部门绩效监控结果的基础上,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按要求将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及部门绩效监控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反映的绩效监控情况,对绩效监控结果审核;结合财政重点项目绩效监控情况,汇总形成省级绩效监控情况表,撰写绩效监控报告。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绩效监控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2.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及趋势分析;
3.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趋势分析;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5.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绩效监控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9月底实施。省级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加盖部门公章的绩效监控报告和绩效监控情况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绩效监控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将绩效监控结果审核意见反馈省级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省级部门(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条 省级部门(单位)根据绩效监控结果和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要将绩效监控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以及完善预算管理、调整当年预算和安排下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