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示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件公示 > 正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shao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9728太阳集团建设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各级部门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监督管理部门(保卫处)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

第四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动火作业的批准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审批单位持有;一份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监督管理部门(保卫处)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2023.6.1

附件:《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附件可下载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许可

申请单位


动火须知

动火人


1.动火人必须持有经审批的动火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动火。

2.动火前清除周围10m内的易燃品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火措施。

3.动火区域必须设专人看火,同时配备灭火器材,看火人随时关注动火区及周边防火安全,不得随意脱岗。

4.风力超过5级时不得进行高空动火作业,高空动火作业正下方必须使用接火斗。

5.凡涉及到电、气焊等操作的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动火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可复燃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7. 批准人勘察现场后才能批准申请。

看火人


动火部位


动火项目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情况


防火措施预案

灭火器材配备




学院/部门

负责人


保卫处

审批意见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